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08)博民初字第386号民
文章摘要:
【问题提示】如何确定最高额保证的范围?
【要点提示】借款保证合同中,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最高额保证的范围应及于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债权人的全部损失。
【裁判要旨】当事人关于最高额为借款本金的保证合同约定有效——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关于最高额为借款本金的保证合同约定有效。
【案例索引】一审: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08)博民初字第386号民(2008年3月12日)(未上诉)
【要点提示】借款保证合同中,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最高额保证的范围应及于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债权人的全部损失。
【裁判要旨】当事人关于最高额为借款本金的保证合同约定有效——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关于最高额为借款本金的保证合同约定有效。
【案例索引】一审: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08)博民初字第386号民(2008年3月12日)(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