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裁判规则   

为融资而开立信用证,属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当事人为融资目的开立信用证属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因此导致担保无效的,担保人应根据其过错承担责任

更新时间:2016-05-03   浏览次数:4270 次 标签: 保证合同效力 信用证 法律性质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文章摘要:

【要旨】当事人之间并无真实的贸易背景,却以进口货物为名,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导致银行大量资金外流,损害国家利益的,应认定申请开证关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无效,担保人为此所作担保亦应无效,担保人应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四终字第15号《中行北京分行诉利达海洋馆信用证垫款纠纷案》

文章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