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中国××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诉中国×××原材料总公司信托贷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 更新时间:2023-06-19 浏览次数:4429 次 标签: 保证合同效力 信托 合同性质 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不一致 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借款合同有效,合同内容虽与合同名称不一致,但未改变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亦不存在对担保人的欺诈问题的,不影响担保人担保责任的承担。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名为委托贷款,实为信托贷款,不免除保证人责任——借款合同有效,合同内容虽与合同名称不一致,但不存在对担保人的欺诈问题,故不影响担保人担保责任的承担 下一篇: 以委托购国债之名,行非法借贷之实的,合同无效——当事人以委托购买国债为名行非法借贷之实,合同依法应为无效。委托人因此获得的固定收益,应依法冲抵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