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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委托购国债之名,行非法借贷之实的,合同无效——当事人以委托购买国债为名行非法借贷之实,合同依法应为无效。委托人因此获得的固定收益,应依法冲抵本金

更新时间:2016-05-03   浏览次数:5708 次 标签: 保证合同效力 借款合同 合同性质 证券 信托 委托购买国债

文章摘要:

【要旨】当事人以委托购买国债为名行非法借贷之实,依《合同法》规定,委托合同应无效,委托人因履行上述无效合同所获固定收益,应依法冲抵受托人尚欠债务本金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二终字第254-1号《以委托购买国债为名行非法借贷之实,合同应为无效——金新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亚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文章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