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民二终字第37号 更新时间:2023-07-03 浏览次数:2900 次 标签: 借款合同 贷款发放 代填支票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民二终字第37号 【裁判要旨】银行工作人员依借款人指示,代填转账支票,将银行发放的贷款转出,不影响借款合同当事人的主体关系。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债权人受欺诈但不行使撤销权的,借款合同仍有效——债权人受欺诈但不行使撤销权的情况下,借款合同仍然有效,债务人和保证人仍应以履行原合同的方式承担责任 下一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8)沪一中经初字第138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9)沪一中经再初字第4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0)沪高经终字第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