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中信实业银行嘉兴支行诉天信公司偿还经修改并同意兑付过效期的信用证垫付款并由保证人神州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 更新时间:2016-05-03 浏览次数:4502 次 标签: 保证合同效力 信用证 审单 单证不符点 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超有效期后兑付信用证,原保证人的担保责任免除——信用证因修改导致超过有效期,开证行依申请人接受该单证不符点的书面承诺后垫付信用证款项,并可向申请人追偿,但原开证担保人可依法不承担担保责任。 文章摘要2: 目录 1裁判要旨 2案情 3审判 4评析 上一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8)沪一中经初字第138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9)沪一中经再初字第4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0)沪高经终字第57 下一篇: 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诉华城建设发展总公司归还逾期委托贷款担保人联合远洋发展有限公司以委贷合同当事人隐瞒委托人真实身份应免除其责任抗辩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