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裁判规则   

放弃对借款用途的知悉权应包括新贷用于偿还旧贷——保证合同约定主合同变更,除展期及增加借款金额外,无需征得保证人同意,应视为保证人同意以新贷偿还旧贷

更新时间:2016-05-03   浏览次数:4944 次 标签: 保证担保 以贷还贷 借款用途

文章摘要:

【要旨】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主合同双方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内容,除展期及增加借款金额外,无需征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在变更后的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应视为担保人放弃以特定的借款用途作为其承担担保责任的前提,即使借款人将借款用于偿还旧贷,亦不能以此借款用途改变作为免除担保人对借款承担保证责任的理由。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担保合同约定“主合同双方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内容,除展期及增加借款金额外,无需征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在变更后的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应对借款人的借新还旧承担担保责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平支行与山西高平科兴赵庄煤业有限公司、陕西省高平市三甲散热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文章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