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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借款用于偿还关联公司旧贷不应推定保证人应知

更新时间:2016-05-05   浏览次数:5932 次 标签: 保证责任 借款用途 关联公司 偿还关联公司旧贷 以贷还贷

文章摘要:

【要旨】以约定的“周转资金”借款用于违法划转偿还关联公司旧贷,新贷与旧贷非同一保证人,除债权人与借款人证明新贷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债权人与形式上独立的不同债务人签订以新贷偿还旧贷的协议能否适用司法解释关于“以贷还贷”的相关规定——湖州市八里店镇资产经营公司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湖州市升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提审案》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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