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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与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相同不等于保证无效

更新时间:2016-05-05   浏览次数:4974 次 标签: 保证责任 借款用途 关联公司 独立主体 以贷还贷

文章摘要:

【要旨】债务人、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虽系同一人,但两公司之间无直接持股和交叉持股情况,依据我国法人制度,两公司互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各自对外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所为担保行为有效。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对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七条的理解与适用——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分行与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

文章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