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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曾多次为关联公司担保应认定知道借新还旧

更新时间:2023-06-30   浏览次数:5958 次 标签: 保证责任 借款用途 关联公司 偿还旧贷 以贷还贷

文章摘要:

【要旨】签订借款合同前,保证人曾多次为关联公司的借款人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亦应认定担保人对上述借款实际用于借新还旧应当知情。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77号见《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以及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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