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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主合同双方构成恶意串通,才能免除保证责任——在保证人无确切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就贷款用途改变存在恶意串通情况下,不适用《担保法》第30条规定

更新时间:2023-06-07   浏览次数:7302 次 标签: 恶意骗保

文章摘要:

【要旨】在保证人无确切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就贷款用途改变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况下,不适用《担保法》第30条规定。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保证合同效力的认定与保证责任范围的确定——北京××印刷厂与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华夏××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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