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57号
文章摘要:
——借款人在取得担保人出具的担保时是否存在诈骗行为,不影响贷款合同的效力,也不影响贷款人与担保人之间担保合同的效力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57号
【裁判要旨】借款人是否骗保,不影响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效力——借款人在取得担保时是否存在诈骗行为,不影响贷款合同的效力,亦不影响贷款人与担保人之间担保合同的效力。
【裁判规则】借款人不能以自己违反借款用途约定诉请银行承担责任——借款人以其自身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为由,诉请债权银行承担相应后果,该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57号
【裁判要旨】借款人是否骗保,不影响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效力——借款人在取得担保时是否存在诈骗行为,不影响贷款合同的效力,亦不影响贷款人与担保人之间担保合同的效力。
【裁判规则】借款人不能以自己违反借款用途约定诉请银行承担责任——借款人以其自身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为由,诉请债权银行承担相应后果,该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