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债权人用欺诈手段骗取股票质押,不构成犯罪情形——债权人骗取债务人股票质押并将擅自平仓所得款清偿质押人所欠债务,因无非法占有目的,故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更新时间:2023-07-05 浏览次数:5537 次 标签: 股票质押 证券 刑民交叉 合同诈骗罪 民事欺诈 质押 文章摘要: 【要旨】债权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债务人股票质押并将擅自平仓所得款用于清偿质押人所欠债务,因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故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案例】青海高院再审《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之间的本质区别》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股东以公司私下印制股票设定质押,合同未能生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公司私下印制股票作为质押担保,不改变质押人以其在公司享有的股份设定担保的意思表示 下一篇: 债权人未对虚假质押人和质押物审核,属重大过错——债权人接受股票质押时,对被冒用的质押人和虚构的质押物疏于审核,导致质押无效,应承担贷款损失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