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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用欺诈手段骗取股票质押,不构成犯罪情形——债权人骗取债务人股票质押并将擅自平仓所得款清偿质押人所欠债务,因无非法占有目的,故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更新时间:2023-07-05   浏览次数:5523 次 标签: 股票质押 证券 刑民交叉 合同诈骗罪 民事欺诈 质押

文章摘要:

【要旨】债权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债务人股票质押并将擅自平仓所得款用于清偿质押人所欠债务,因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故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案例】青海高院再审《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之间的本质区别》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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