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经终字第112号 更新时间:2016-05-08 浏览次数:207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经终字第112号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民二终字第96号 下一篇: 担保人并不因借款人改变借款用途而免除担保责任——借款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但保证人不能证明存在恶意串通、骗取保证及欺诈、胁迫情形的,保证责任不能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