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民二抗字第4号 更新时间:2023-01-20 浏览次数:5215 次 标签: 保证 主合同变更 融资租赁 交货地点 交货日期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民二抗字第4号 【裁判要旨】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交货地点变更和交货期限变更未通知保证人,并不一定导致担保责任自动免除。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黑龙江龙联商贸中心与中国银行哈尔滨市兆麟支行、哈尔滨万通娱乐设备有限公司借款担保纠纷案 下一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0)黄民一(民)初字第226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9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