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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民二抗字第4号

更新时间:2023-01-20   浏览次数:5215 次 标签: 保证 主合同变更 融资租赁 交货地点 交货日期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民二抗字第4号
【裁判要旨】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交货地点变更和交货期限变更未通知保证人,并不一定导致担保责任自动免除。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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