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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吴江民二初字第0479号;(2009)苏中民二终字第0444号

更新时间:2023-02-17   浏览次数:7229 次 标签: 物保与人保并存 应收账款质押 先诉抗辩权

文章摘要:

——应收账款质押属于物的担保
【裁判要旨】应收账款质押担保属于物的担保,可为保证人预先放弃——《物权法》第176条所称“物的担保”应包括应收账款质押在内。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依约放弃先诉抗辩权,担保人直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的,应予支持。
【案号】(2009)吴江民二初字第0479号;(2009)苏中民二终字第0444号

文章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