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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2007)南民二初字第500号

更新时间:2023-02-17   浏览次数:7591 次 标签: 物保与人保并存 账户质押 保理 名实不符 名为保理实为借合同 应收账款

文章摘要:

(借款合同与保理合同的界定)
【裁判要旨】名为保理实为借款关系中,应收账款质押质押权效力——当事人签订保理合同,但未通知债务人,保理银行在约定的融资期满亦未受领应收账款,亦未按保理合同中回购条款约定向债务人行使追索权,主债权债务关系还是固定在融资关系双方,应认定保理合同已变更为事实上借款合同。
【判决书字号】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2007)南民二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书

文章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