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申请人向开证行出具的信托收据,属何种法律性质——开证申请人向开证行出具信托收据,约定以信用证项下进口货物作为货款支付的担保,仅在当事人之间有约束力 更新时间:2023-07-02 浏览次数:3988 次 标签: 质押 单据质押 信用证 信托收据 文章摘要: 【要旨】开证申请人向开证行出具的信托收据,约定以信用证项下进口货物作为货款支付的担保,因其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信托或质押法律关系成立条件,作为无名合同,其约定优先受偿内容仅在当事人之间具有约束力。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四终字第20号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民四终字第20号 下一篇: 银行以单据为质押,向受益人提供押汇,并非议付——银行以单据为质押向受益人提供出口押汇并非议付,信用证受益人与通知行因过错致单证不符,应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