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中国银行新疆分行诉新兴公司信用证交易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8-12-31 浏览次数:3687 次 标签: 质押 单据质押 信用证 出口押汇 议付 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信用证受益人不能按信用证条款的要求履行出口贸易中自己承担的义务,以致单证不符,不能通过信用证结算得到出口贸易的对价,应认定存在过错;通知行未合理谨慎地审单,造成单证不符,亦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银行以单据为质押,向受益人提供押汇,并非议付——银行以单据为质押向受益人提供出口押汇并非议付,信用证受益人与通知行因过错致单证不符,应承担相应责任 下一篇: 银行审查质物是否真实存在的义务,不能协议转移——金融机构对借款人的资信,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等法定审查义务不能协议转移给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