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担保人在催款通知上确认担保,应认定成立新保证——保证期限届满后保证人在载明主债务数额、保证责任及期间的催款通知书上签收的,应当视为订立了新的担保合同 更新时间:2023-07-05 浏览次数:6289 次 标签: 保证重生 诉讼时效 催收内容 成立新保证 文章摘要: 【要旨】保证期间超过后,担保人在债权人明确载明主债务数额、保证责任、保证期间的《履行担保义务通知书回执》上签收的,视为订立了新的担保合同。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民申字第638号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银行放弃提单质押,应在放弃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权利质押权人放弃占有出质人交付的权利凭证即押汇提单,应在放弃的提单质押权范围内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下一篇: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昆明办事处与云南锡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