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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鞍民三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

更新时间:2023-06-22   浏览次数:6434 次 标签: 保证重生 签字盖章 催款通知单

文章摘要:

(保证人在债权人的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行为的法律后果)
【裁判要旨】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免除。保证人在催款通知单上单纯签章行为并不导致其承担保证责任的后果。
【判决书字号】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鞍民三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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