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青州市益都村信用合作社诉韩××、青州市昭德街道××居民委员会因担保期限不明而引发的借款合同案 更新时间:2023-01-19 浏览次数:4492 次 标签: 保证重生 诉讼时效 签字盖章 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保证人在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借款催收通知单回执上签字盖章,只证明收到通知,不足以成为承担保证责任的理由。 文章摘要2: 目录 1案情 2审判 3评析 4责任编辑按 上一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鞍民三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 下一篇: 存在长期购销关系的当事人,对账行为可中断时效——存在长期购销关系的当事人双方,自对账之日起两年内,一方主张对账所确认债权的,应认定未超诉讼时效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