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在对账单上签署“收到”,不视为承诺还款——债务人在对账单上签署“收到”字样,仅代表其已收到该对账单,不能推定为其有偿还已过时效债务的意思表示
文章摘要:
【要旨】债务人在逾期贷款对账单上签署“收到”的字样,表明债务人已收到该对账单,但不能推定为其有偿还已过诉讼时效债务的意思表示。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立他字第106号函复安徽高院《债务人签收“贷款对账签证单”的行为是否属于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原债务的履行进行重新确认?——从一起请示案例谈对法释(1999)7号批复的理解与适用》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立他字第106号函复安徽高院《债务人签收“贷款对账签证单”的行为是否属于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原债务的履行进行重新确认?——从一起请示案例谈对法释(1999)7号批复的理解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