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民二提字第3号 更新时间:2023-06-29 浏览次数:4603 次 标签: 保证 刑民交叉 民刑交叉 虚假保函 私刻公章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民二提字第3号 【裁判要旨】银行职员在办公场所提供虚假保函应承担赔偿责任——银行职工私刻单位公章在银行办公场所以银行名义进行担保,担保合同无效,行为人构成犯罪的,银行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债务人企业一般工作人员签收催款通知的效力认定——债务人企业一般工作人员之前的授权追认行为能构成表见代理的,其后该工作人员的签字确认行为亦应认定有效 下一篇: 银行职员在办公场所提供虚假保函应承担赔偿责任——银行职工私刻单位公章在银行办公场所以银行名义进行担保,行为人构成犯罪的,银行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