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债务人篡改保证数额,不能对抗善意无过失债权人——债务人单方篡改保证数额,仅是保证人出具担保的原因瑕疵,保证人不具备法定免责条件,其保证责任不能免除 更新时间:2023-07-05 浏览次数:5413 次 标签: 保证 刑民交叉 民刑交叉 原因瑕疵 善意无过失 保证责任 文章摘要: 【要旨】债务人单方篡改保证合同保证数额,仅是保证人出具担保的原因上有瑕疵,其不能对抗善意且无过失的债权人,保证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其保证责任不能免除。 【案例】山东高院再审《债务人单方篡改保证数额,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银行职员在办公场所提供虚假保函应承担赔偿责任——银行职工私刻单位公章在银行办公场所以银行名义进行担保,行为人构成犯罪的,银行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