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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06)确申字第1号

更新时间:2016-05-13   浏览次数:6932 次 标签: 抵押权 期限范围 执行 抵押合同效力 延期手续 抵押登记 登记期间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6)确申字第1号
【提示】超抵押登记期限未办理延期手续,执行中如何救济?
【裁判要旨】抵押权人超过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抵押期间而未办理延期手续,执行法院不能以此剥夺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执行法院以抵押权人超过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抵押期间未办理延期而剥夺其优先受偿权的,上级法院在发函指令纠正未果的情况下,裁定撤销协助执行通知的执行监督行为合法。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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