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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崇执督字第265号;(2013)锡执他字第0001号

更新时间:2023-01-26   浏览次数:7554 次 标签: 抵押 抵押设立 抵押登记 预告登记 优先受偿权 预查封 抵押预告登记

文章摘要:

——抵押预告登记与法院预查封登记在正式登记条件具备时的司法处理
【裁判要旨】抵押预告登记程序登记的并非物权,而是享有优先顺位的债权,故银行在仅办理了抵押预告登记的情况下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在期房取得产权证书后,抵押预告登记的权利人需要向登记部门申请转为正式抵押登记,登记部门应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办理相应的转换登记,而非登记机关主动转为正式抵押登记。但出于公平、效益价值的考虑,抵押预告登记后,法院对该预购商品房采取了预查封措施,在房产具备正式登记条件时,应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使在先的抵押预告登记转换为正式抵押登记,从而在法院查封、处置后得以优先受偿。
【案号】执行:(2012)崇执督字第265号;答复:(2013)锡执他字第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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