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64号 更新时间:2023-07-01 浏览次数:3988 次 标签: 抵押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抵押登记 抵押成立 登记部门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64号 【裁判要旨】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房地产抵押登记有效。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民二终字第48号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民二终字第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