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民二终字第161号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民二终字第161号
【裁判要旨】抵押合同依当时法律规定因未办理登记不生效,应认定抵押双方共同错误造成——抵押登记义务应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完成。抵押合同因未办理抵押登记不生效,在主债务人不能偿还情况下,抵押人应在主债务人不能清偿范围内向债权人赔偿相应损失。
【裁判要旨】抵押合同依当时法律规定因未办理登记不生效,应认定抵押双方共同错误造成——抵押登记义务应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完成。抵押合同因未办理抵押登记不生效,在主债务人不能偿还情况下,抵押人应在主债务人不能清偿范围内向债权人赔偿相应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