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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民二终字第161号

更新时间:2023-01-26   浏览次数:5613 次 标签: 抵押 抵押登记 未办登记 抵押合同不生效 共同过错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民二终字第161号
【裁判要旨】抵押合同依当时法律规定因未办理登记不生效,应认定抵押双方共同错误造成——抵押登记义务应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完成。抵押合同因未办理抵押登记不生效,在主债务人不能偿还情况下,抵押人应在主债务人不能清偿范围内向债权人赔偿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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