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如何认定金融机构“贷新还旧”时抵押权的设立时间 更新时间:2016-05-14 浏览次数:2983 次 标签: 以贷还贷 抵押登记 抵押权设立 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金融机构“贷新还旧”,尽管新贷款与旧贷款之间存在牵连,抵押物也是原有的物,但应当认为是以新债偿还了旧债,旧的债权及其所附抵押权消灭,新的抵押权自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时设立。 文章摘要2: 目录 1一、案情简介 2二、法院裁判情况 3三、主要观点及理由 4四、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民二终字第164号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民二终字第1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