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职××诉李××以依约定产权登记在其名下但为共有的房屋与建行西安建国路支行签订的抵押合同侵犯其享有的所有权应确认无效案 更新时间:2023-01-30 浏览次数:3578 次 标签: 抵押 抵押权善意取得 抵押权效力 共有房产 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产权人擅自抵押名下房产不因内部共有约定无效——产权人以其名下房产设定抵押,依内部协议享有该房产权益的共同权利人据此要求确认抵押合同无效的,不应支持。 文章摘要2: 目录 1案情 2审判 3评析 上一篇: (2012)闵民五(民)初字第581号;(2012)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127号 下一篇: (2000)穗中法房终字第2375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