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09)闵民三(民)初字第222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680号
文章摘要:
(被抵押房屋买卖合同)
【裁判要旨】约定抵押人逾期还款时抵押权人有权转让抵押物的约定不属于流质契约,但作为抵押权人在借款逾期未还时直接以抵押人名义将抵押物出售给他人,构成无权处分(委托出售房屋的授权委托书是非具有委托出售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委托书名为委托实为担保)。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09)闵民三(民)初字第222号;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680号
【裁判要旨】约定抵押人逾期还款时抵押权人有权转让抵押物的约定不属于流质契约,但作为抵押权人在借款逾期未还时直接以抵押人名义将抵押物出售给他人,构成无权处分(委托出售房屋的授权委托书是非具有委托出售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委托书名为委托实为担保)。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09)闵民三(民)初字第222号;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6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