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任××诉嵩县工艺厂将同一房产向其抵押后又抵押给第三人要求以抵押物清偿借款本息案 更新时间:2019-07-01 浏览次数:3971 次 标签: 抵押 重复抵押 抵押登记 未办理登记 余额受偿 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抵押人将房产抵押给债权人后又抵押给另一债权人的,虽然前一抵押未办登记;后一抵押办理登记,但因抵押物价值远远超过后一担保债权,抵押人作为债务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清偿,应就已办登记的抵押权予以变更,前一债权人得就后一抵押财产价值余额部分清偿。 文章摘要2: 目录 1案情 2审判 3评析 上一篇: 抵押物交换及灭失后,物上代位与损害赔偿权行使——因抵押物灭失、毁损,抵押权人不能对抵押人和抵押物行使抵押权时,可依法行使物上代位权或损害赔偿请求权 下一篇: 抵押人擅自将抵押物作出出资,不影响抵押权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