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影响转让不动产合同的效力——《物权法》第191条中的“转让”,指不动产物权变动结果而非原因,故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影响转让合同效力 更新时间:2017-02-25 浏览次数:4145 次 标签: 抵押 抵押物转让 合同效力 涤除权 文章摘要: 【要旨】《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规定的“转让”,指的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结果,而不是原因。引起不动产变动的原因行为即合同的效力,不受抵押权人是否同意转让抵押物的影响。 【案例】《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是否影响转让不动产合同的效力》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中国银行珠江分行诉香港传统投资有限公司等担保合同纠纷案 下一篇: 已登记的抵押土地使用权多次转让,不影响追及力——已登记的抵押财产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虽经过多次转让,抵押权人仍然享有抵押财产变卖或拍卖后的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