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已登记的抵押土地使用权多次转让,不影响追及力——已登记的抵押财产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虽经过多次转让,抵押权人仍然享有抵押财产变卖或拍卖后的优先受偿权 更新时间:2023-07-07 浏览次数:4586 次 标签: 抵押 抵押物转让 土地使用权 多次转让 抵押权追及力 文章摘要: 【要旨】经过登记的抵押财产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或抵押财产经多次转让,抵押权并不当然消灭,抵押权人仍享有抵押财产变卖或拍卖后的优先受偿权。 【案例】《抵押土地使用权多次转让后执行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影响转让不动产合同的效力——《物权法》第191条中的“转让”,指不动产物权变动结果而非原因,故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影响转让合同效力 下一篇: (2003)吴民一初字第1089号;(2004)苏中民一终字第5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