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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则: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冲突与协调

更新时间:2016-05-15   浏览次数:3396 次 标签: 抵押不破租赁

文章摘要:

1.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实现抵押权时的抵押财产买受人不受原租赁合同的拘束,但是除买受人受到限定外,在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时应保护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2.抵押权登记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或发包,实现抵押权时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取得抵押财产,承租人或承包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不予支持。
3.标的物先租赁后抵押的,租赁权可以对抗抵押权而继续有放存在。
4.标的物先抵押后租赁的,已登记的抵押权,可以对抗后成立的租赁权;未登记的抵押权,则不能对抗后成立的租赁权。
5.标的物先租赁后抵押的,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抵押权人的抵押权。
6.《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中的“抵押财产出租”的准据时点,应理解为租赁物交付的时间,而非租赁合同订立的时间。
7.承租人以租赁物上有抵押权为由解除租赁合同是否应予支持,应当根据抵押权对租赁合同的目的实现是否有重大影响来判断。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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