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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方民商初字第106号;(2011)南民商终字第146号(1)

更新时间:2023-01-21   浏览次数:2957 次 标签: 抵押 抵押权实现 诉讼时效 抵押期间

文章摘要:

——担保权人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担保物权应予支持
【裁判要旨】物权担保行为发生在担保法施行之后、物权法施行之前,应当适用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担保权人在担保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两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在支持担保物权时应当仅对诉讼时效期间范围内的主债权进行保护。
【裁判意见】《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担保行为发生在《担保法》施行之后、《物权法》施行之前,应适用《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对于担保权人在担保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2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法院在支持担保物权时应仅对诉讼时效期间范围内的主债权进行保护。
【案号】(2010)方民商初字第106号;(2011)南民商终字第146号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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