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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登记在主合同签订之前,不影响质押合同效力——质押登记发生在主合同和质押合同签订前,质押登记借款额与借款合同载明额不一致的,亦不影响质押合同效力

更新时间:2023-07-01   浏览次数:5908 次 标签: 质押 质押权生效 登记在先 事先担保 事先质押 特殊质押物 公路收费权质押 质押权生效

文章摘要:

【要旨1】质押登记发生在主合同和质押合同签订之前,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
【要旨2】公路收费权质押后交付权利凭证又登记应有效——虽然我国目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尚未对以公路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质押权究竟是以交付权利凭证还是以依法登记作为取得权利的要件作出明确规定,但当事人在签订质押合同后既交付了质押权利凭证,又依法办理了出质登记手续,应认定质押有效。
【要旨3】交通局同意质押批复并不产生依法登记法律效力——对以公路等不动产收费权设定质押的,应在地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交通部门的同意质押批复并不产生依法登记的法律效力。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终字第97号

文章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