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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通中民二初字第0026号民事判决书

更新时间:2023-01-23   浏览次数:6145 次 标签: 质押 动产质押 移交质物 权利质押 过错赔偿

文章摘要:

(质押合同)
【裁判要旨】动产质押仅交付权利凭证(不具有仓单的法律属性),质押合同约定的质物未转移占有,亦未由出质人间接占有,应认定质押合同不生效。开具虚假保管凭证、证明的第三人对质押合同签订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通中民二初字第0026号民事判决书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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