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存单质押权人债权到期后,可向已核押行要求兑付——质权人债权到期未获清偿,可直接向已对质押存单核押的金融机构要求兑付,其权利可不依赖出质人而独立行使 更新时间:2023-07-03 浏览次数:4163 次 标签: 质押 存单质押 存单 票据 票据质押 核押 文章摘要: 【要旨】质权人债权到期未受清偿,质权人可直接向已对质押存单核押的金融机构要求兑付,质权人行使该权利可不依赖出质人而独立行使。 【案例】山西高院再审判决《金融机构应对经过其核押的质押存单承担兑付责任》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存单质押无效,存单开具银行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存单持有人以银行开具的未有实际存款或与实际存款不符的存单质押,以骗取或占有他人财产的,质押关系无效 下一篇: 存单质押权人未向存单开具行进行核押,并无过错——法律未规定核押是签订质押担保合同必经程序,故银行未对存单进行核押,不具有过错,亦不影响质押合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