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职员核押虚假存折构成犯罪,不免除核押效力——银行职员为他人出具虚假存单用于质押贷款并核押,该职员构成犯罪的,不影响银行因核押行为产生的对世效力
文章摘要:
【要旨】银行工作人员采用虚打存折方法为他人出具虚假存单,用作质押贷款,后又利用职务便利为该质押存单核押,该工作人员虽构成贷款诈骗犯罪,但不影响银行核押行为产生的对世效力。
【案例】内蒙古高院(2012)内商终字第33号《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借款质押合同纠纷案——金融机构已核押的以虚假存单出质的质押合同有效》
【案例】内蒙古高院(2012)内商终字第33号《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借款质押合同纠纷案——金融机构已核押的以虚假存单出质的质押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