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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铁路运输法院(2002)民字第18号 ;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03)民字第123号

更新时间:2023-06-19   浏览次数:4608 次 标签: 质押 存单质押 存单 违规操作 质押合同成立

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银行在明知定期存单不是存款人办理亦未交予存款人情况下,以该定期存单为质押凭证违规与他人办理了质押借款手续,且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其与出质人签订了质押合同,亦无其他证据证实存款人作出了出质的意思表示,故该借款质押风险应由银行自行承担。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太原铁路运输法院(2002)民字第18号;二审判决书: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03)民字第123号

文章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