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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人与用资人约定并收取息差的,应为非法借贷——出资人为用资人获得贷款而按银行要求将款项存入银行,并与用资人约定并实际收取高额息差的,应为非法借贷

更新时间:2023-07-04   浏览次数:2308 次 标签: 质押 存单质押 存单 法律关系 高额息差 委托贷款

文章摘要:

【要旨】出资人为用资人获得贷款而按银行要求将款项存入银行,并与用资人约定取得并实际收取高额息差的,应认定为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
【案例】上海高院(2001)沪高经终字第264号(非法拆借资金)

文章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