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存款人与用资人约定并收取息差的,应为非法借贷——出资人为用资人获得贷款而按银行要求将款项存入银行,并与用资人约定并实际收取高额息差的,应为非法借贷 更新时间:2023-07-04 浏览次数:2308 次 标签: 质押 存单质押 存单 法律关系 高额息差 委托贷款 文章摘要: 【要旨】出资人为用资人获得贷款而按银行要求将款项存入银行,并与用资人约定取得并实际收取高额息差的,应认定为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 【案例】上海高院(2001)沪高经终字第264号(非法拆借资金)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保证人可在债权人放弃存单质押权范围内免除责任——同一债务既有保证担保又有存单质押担保,当债权人放弃质押担保时,保证人可在放弃物的担保范围内相应免责 下一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6)沪一中经初字第595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1998)沪高经终字第103号;上海市第一中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