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对已裁定驳回案外人异议,上级法院不宜直接处理——在执行法院就案外人异议作出裁定处理情况下,上级法院以执行监督名义对案外人异议再行处理的,属监督不当 更新时间:2016-05-16 浏览次数:2882 次 标签: 质押 账户质押 执行监督 解除强制措施 文章摘要: 【要旨】在执行法院就案外人异议作出裁定处理的情况下,上级法院以执行监督名义对案外人异议再行处理不当。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李红光执行申诉一案的复函》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发包方所扣保修金不适用《担保法》金钱质权规定——施工合同承包人在发包方的保修金不具有《担保法》上含义,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关于金钱质押的规定 下一篇: 账户质押裁判规则6条(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