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就同一物设定抵押和质押的担保物权实现先后顺序——就同一动产设定抵押和质押,但均未办理登记的,根据《担保法》相关规定,应按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 更新时间:2023-07-07 浏览次数:4686 次 标签: 质押 抵押 未办登记 生效时间 清偿顺序 文章摘要: 【要旨】就同一动产设定抵押和质押,但均未办理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先后顺序清偿。 【案例】吉林高院(2001)吉经再字第1号《动产抵押和质押,何者享有优先受偿权》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申请解冻或续冻的担保,既包括财保,亦包括人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司法解释中案外人已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既应包括财保,亦应包括保证人保证 下一篇: 银行同意债务人提前支取保证金,属放弃质押担保——债权人银行在承兑汇票未到期前,同意债务人提前支取开立汇票保证金,该行为应认为是其主动放弃了质押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