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作为金钱质押的保证金账户不因账户名称影响性质——保证金账户下的金钱质押成立,须满足该资金特定化及转移占有的必要条件,并不受账户名称仍为质押人的影响 更新时间:2023-07-06 浏览次数:4758 次 标签: 质押 账户质押 执行 保证金 金钱质押 移转占有 文章摘要: 【要旨】保证金账户下的金钱质押成立,须满足账户内资金特定化及转移占有的必要条件。即使账户名称仍为质押人,亦不影响被保证人的优先受偿权。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1070号《保证金账户资金质押的成立要件探析》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税款进入出口退税托管账户后,贷款人方享质押权——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质押权人只有在出口退税款进入到该专用账户后,其行使质押权的优先受偿权的条件方算成就 下一篇: 开立保证金账户,未签书面质押合同,不成立质押——当事人在银行开设名为保证金账户实为一般结算账户,若未订立书面质押合同,其对存款不享有合法有效的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