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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押属于物的担保,可为保证人预先放弃——《物权法》第176条所称“物的担保”应包括应收账款质押。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放弃先诉抗辩权的约定应有效

更新时间:2023-06-10   浏览次数:5703 次 标签: 质押 账户质押 保证 物保与人保并存 应收账款质押 先诉抗辩

文章摘要:

【要旨】《物权法》第176条所称“物的担保”应包括应收账款质押在内。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依约放弃先诉抗辩权,担保权人直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的,应予支持。
【案例】江苏苏州中院(2009)苏中民二终字第0444号《苏州××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吴江××空调净化有限公司等担保纠纷案——应收账款质押属于物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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