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基于股权登记公信力取得质押权,可对抗法院执行——基于股权登记公信力而取得的股份质押权,未经撤销登记,可对抗其他请求权,亦不为法院事后冻结裁定所否定 更新时间:2016-05-17 浏览次数:5239 次 标签: 质押 股权质押 执行 股权 裁定送达 股权登记公信力 善意取得 质权善意取得 文章摘要: 【要旨】基于股权登记公信力而取得的股份质押权,未经法定程序撤销登记之前,可以对抗其他任何请求权,亦不为人民法院事后的冻结裁定所否定。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质押股权异议案的复函》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强制执行债权文书公证管辖范围,不包括担保协议——公证机关能证明有强制执行效力的仅限于《公证暂行条例》规定的“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不包括担保协议 下一篇: 股权质押效力及于孳息,无需就此另行约定和登记——股份质权效力及于股份的孳息,股份质押一经生效,由其所产生的孳息包括送、增股份当然具有同样的质押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