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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诈骗所得股份设定质押权,第三人可依善意取得——行为人将诈骗的股权已用于质押贷款,贷款人如确属善意取得该股权质押权,则依司法解释相关规定,不再追缴

更新时间:2016-05-17   浏览次数:5201 次 标签: 质押 股权质押 执行 刑民交叉 民刑交叉 善意取得 刑事追赃优先 股权善意取得

文章摘要:

【要旨】行为人将诈骗的股权已用于质押贷款,贷款人如确属善意取得质押权,则不再追缴。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追赃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争议案的复函》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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